作者: 顧美芬 (作家, 目前於新竹靈糧堂聚會)
不論是「斷背山」的影響,還是周圍朋友的婚姻情況,基督徒對於越來越多的同性戀議題,是否也有些不可不知的必要認識?
影響巨大的同性戀團體
從多年從事這方面事工的「Focus on the Family」的代禱信中,我才得知同性戀團體有很多是高收入、高學歷,對立法有影響力的人,而非弱勢團體。我們不要忽視同性戀者的目標是爭取同性婚姻制度化,進一步是讓多夫多妻合法,甚至亂倫、群交,摧毀整個傳統婚姻制度。同性婚姻合法後,可能公立小學必須教導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一樣有道德,對教育、文化影響大。若是如此,法院判決領養小孩的權利,就不一定給傳統家庭。同性婚姻合法化後,可能多出許多合法配偶,合法繼承人,對財稅、福利、經濟影響都很大。
影響巨大的同性戀團體
從多年從事這方面事工的「Focus on the Family」的代禱信中,我才得知同性戀團體有很多是高收入、高學歷,對立法有影響力的人,而非弱勢團體。我們不要忽視同性戀者的目標是爭取同性婚姻制度化,進一步是讓多夫多妻合法,甚至亂倫、群交,摧毀整個傳統婚姻制度。同性婚姻合法後,可能公立小學必須教導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一樣有道德,對教育、文化影響大。若是如此,法院判決領養小孩的權利,就不一定給傳統家庭。同性婚姻合法化後,可能多出許多合法配偶,合法繼承人,對財稅、福利、經濟影響都很大。
影響巨大的同性戀團體
從多年從事這方面事工的「Focus on the Family」的代禱信中,我才得知同性戀團體有很多是高收入、高學歷,對立法有影響力的人,而非弱勢團體。我們不要忽視同性戀者的目標是爭取同性婚姻制度化,進一步是讓多夫多妻合法,甚至亂倫、群交,摧毀整個傳統婚姻制度。同性婚姻合法後,可能公立小學必須教導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一樣有道德,對教育、文化影響大。若是如此,法院判決領養小孩的權利,就不一定給傳統家庭。同性婚姻合法化後,可能多出許多合法配偶,合法繼承人,對財稅、福利、經濟影響都很大。
問題所在
同性戀者很重要的一個主張是「這是天生的」,基督徒能有什麼好的理由說明並非如此,並且給同性戀者盼望而不是定罪?對於同志教會,一般教會應採取什麼態度?面對同性戀牧師呢?同性戀造成什麼影響?除了同性戀是罪(社會上還有很多罪),為什麼許多基督徒大聲疾呼,好像特別反對同性戀?那不是兩個成人之間的事嗎?(現在是否像挪亞的日子?太24:37)
神學上的理由
神學上反對同性戀的理由很多,為清楚起見,用表列如下:
贊成同性戀的論證
1.所多瑪的罪只是不殷勤待客,希伯來文yadha指『認識』與性無關。詩139:1
2.所多瑪的罪只是自私。結16:49
3.利未記的律法不再有效。利18:22,20:13
4.不育對猶太婦女是咒詛,怪罪同性戀。
5.同性戀和拜偶像有關才是罪。申23:17
6.保羅的譴責是個人意見。羅1:26-28,提前1:9-10
7.林前6:9是反對侵犯性的同性戀。
8.保羅也反對男人長髮,那只是文化。
9.異性戀是違反自然的。
10.以賽亞預言神國有同性戀。賽56:3
11.大衛和約拿單為同性戀。撒上18-20章
12.成人同意時不應有性行為限制。
13.私隱權保障同性戀。
14.同性戀有公民權。
15.性偏好是遺傳來的,應滿足不同的性傾向,禁止同性戀結婚不人道。
16.昔日道德觀已改變。
17.很多哺乳類動物都是同性戀。
反駁同性戀的理由
1.所多瑪的罪是同性戀,yadha在上下文是指性交。創19:7
2.所多瑪的罪是性敗壞、淫亂。猶7
3.此禁令不只是禮儀性也是道德性的。
4.不育不是同性戀邪惡的原因。
5.即使與拜偶像無關也是邪惡的。
6.保羅的教訓有神的權柄。加1:ll-12,林後12:12
7.同性戀是罪行,不只是文化不同。
8.同性戀和長髮不同。
9.同性戀的罪是違反自然的。羅1:26
10.以賽亞的預言關乎太監。
11.大衛和約拿不是同性戀。
12.成人同意也不能使之正確。
13.隱私權不是有權做不道德的事。
14.人沒有同性戀的權利,也不該將人權無限擴張。
15. 同性戀傾向不是天生的。
16.道德標準不會改變。瑪3:6,來6:18
17.動物行為不是人類行為的準則。
教會如何面對
為了傳福音的使命,教會要處理自己的心態,免得『講贏道理,失去人心』。除去對同性戀者的歧視,此罪不比姦淫罪更重(林前6:9-l0),我們要以罪人對罪人的態度處理,「我們愛你,讓我們一起來對付罪吧。』並且,教會打破沉寂說同性戀是罪時,也要探討婚前性行為、外遇、雜交等的罪行。
如何說明「同性戀並非不能改變」呢?一位研究此議題多年的學者Dr. Robert L. Spitzer本來支持同性戀是天生的,並在1973年使同性戀從精神病中剔除,但經過二十年,研究兩百位同性戀者,他改變立場,認為同性戀者可以改變性向,得到醫治。這樣的學術研究與一些人的見證都提供一線希望。
教會歡迎破碎的人,但人不應停留在破碎的情況。融入教會是得醫治的良方,但不見得每個教會都發展此事工,並且,如同任何其他的事工一樣,除非本人願意改變,教會無法強迫任何人。
參考資料:賈詩勒,《基督教倫理》,艾金遜著,《基督教應用倫理學》,
關啟文,『克不容緩』,吳蔓玲,『風潮之下』,在《校園》雙月刊,Mar-Apr,2004。